首页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九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第五十八条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吸收合并的双方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