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九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是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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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