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九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是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