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十六条

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可交换公司债券转换、交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通过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手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并在上述行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按程序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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