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一)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二)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价格上限及确定依据、数量及受让时限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股份转让协议(适用于协议受让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适用于间接受让的); (五)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上市公司估值报告(适用于取得控股权的);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