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八章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第五十四条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