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章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主要包括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