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主要包括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