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四十九条

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