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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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