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七章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的行为。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