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第四十七条

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未构成间接转让的,其资产评估涉及上市公司股份作价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确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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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