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第四十七条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未构成间接转让的,其资产评估涉及上市公司股份作价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确定。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