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一)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决策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三)受让方或投资人征集、选择情况; (四)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五)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 (六)受让方或投资人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