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第四十五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