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第四十五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