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第四十三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值,上市公司股份价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且与国有股东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对该产权变动决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到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时,因上市公司股价发生大幅变化等原因,导致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已不能反映交易标的真实价值的,原决策机构应对间接转让行为重新审议。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