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第四十二条

国有股东拟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涉及国有控股股东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