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第四十二条国有股东拟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涉及国有控股股东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