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是指因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行为。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