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第三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一)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二)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四)划转双方基本情况、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及主要债权人对无偿划转的无异议函; (六)划入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未来三年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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