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第三十七条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可以依法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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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