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第三十七条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可以依法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