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和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包括非货币资产的交割凭证)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五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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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