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第三十五条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转让价款收取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以非货币资产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