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第三十五条

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转让价款收取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以非货币资产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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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