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第三十二条

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