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第三十一条

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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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