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第三十条

国有股东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在转让协议签订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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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