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