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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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