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第二十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股东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二)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三)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潜在国有股东(经本次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以下统称国有股东)之间转让的; (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五)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六)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减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七)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资的。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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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