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第二十八条非公开协议转让是指不公开征集受让方,通过直接签订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