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第二十八条

非公开协议转让是指不公开征集受让方,通过直接签订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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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