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和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上市公司股份过户前,原则上受让方人员不能提前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不得干预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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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