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第二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一)受让方的征集及选择情况; (二)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受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 (四)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 (七)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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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