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第二十二条

国有股东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 (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 (六)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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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