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第十九条

国有股东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及受让方案后,应当成立由内部职能部门人员以及法律、财务等独立外部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已公告的规则选择确定受让方。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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