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后,国有股东应及时将转让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拟发布的公开征集信息等内容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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