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第十五条

国有股东拟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进行提示性公告。国有控股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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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