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章 总 则第十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应当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交易价格、可比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每股净资产值等因素合理定价。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