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隶属海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建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现场处置工作; (二)与直属海关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共同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上报信息; (三)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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