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直属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辖区组织实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预案; (二)调动所辖关区的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协调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口岸管理部门、边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 直属海关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相应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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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