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