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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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