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