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