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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