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海关拒不履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职责的,对上级海关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由上级海关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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