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海关拒不服从上级海关统一指挥,贻误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时机或者违背应急预案要求拒绝上级海关对人员、物资的统一调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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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