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中,口岸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海关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事件的; (二)拒绝海关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理的; (三)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妨碍海关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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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