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中,口岸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海关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事件的; (二)拒绝海关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理的; (三)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妨碍海关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在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中,口岸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海关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事件的; (二)拒绝海关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理的; (三)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妨碍海关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