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涉及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范围内,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