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海关应当对临时留验、隔离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并按规定作详细记录;对需要移送的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病人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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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