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章 应急处理第二十六条参加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检疫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