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检疫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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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