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应急处理第二十四条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由直属海关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实施。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