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由直属海关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实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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