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海关总署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主管海关的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当报上一级海关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告当地政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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