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海关经上一级海关批准,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采取下列紧急控制措施: (一)对现场进行临时控制,限制人员出入;对疑为人畜共患的重要疾病疫情,禁止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与易感动物接触; (二)对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临时隔离留验; (三)对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采取限制措施,禁止移运; (四)封存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蔓延的设备、材料、物品; (五)实施紧急卫生处理措施。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