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报告与通报

第二十条

海关总署建立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快速反应信息网络系统。 主管海关负责将发现的突发事件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上级报告,海关总署通过网络系统及时通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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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