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章 报告与通报第二十条海关总署建立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快速反应信息网络系统。 主管海关负责将发现的突发事件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上级报告,海关总署通过网络系统及时通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