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包括: (一)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 (二)乙类、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的暴发、流行或多人死亡的; (三)发生罕见的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 (四)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五)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 (六)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 (七)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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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