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报告与通报

第十九条

海关总署应当将突发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海关通报。 接到通报的直属海关,应当及时通知本关区内的有关隶属海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