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四章 报告与通报第十九条海关总署应当将突发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海关通报。 接到通报的直属海关,应当及时通知本关区内的有关隶属海关。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