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报告与通报

第十八条

接到报告的海关应当依照本规定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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